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失信惩戒政策措施清单
吉林省广播电视局 http://gdj.jl.gov.cn/ 2019年11月21日 14:01:00 来源: 字体显示:
失信惩戒政策措施清单
               
单位类别 序号 实施单位 严重失信行为及主体 联合惩戒部门 惩戒措施         
中省直 1 长春海关 严重违反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违背诚实守信原则,经过质检总局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进出口生产经营及相关代理企业 吉林省广播电视局 限制因质量违法被停止生产、销售的产品发布广告;正在发布的,应立即予以暂停。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的。
《关于对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76号)
中省直 2 长春海关 严重违反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违背诚实守信原则,经过质检总局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进出口生产经营及相关代理企业 吉林省各市场监管、行业主管部门 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大对严重失信企业日常监督检查频次,提高随机抽查概率。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 号)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
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
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 号)
(十三)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将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各环节,作为必要条件或重要参考依据。充分发挥行政、司法、金融、社会等领域的综合监管效能,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银行信贷、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企业上市、货物通关、税收征缴、社保缴费、外汇管理、劳动用工、价格制定、电子商务、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品安全、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治安管理、人口管理、出入境管理、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约束机制,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将申请人良好的信用状况作为各类行政许可的必备条件。
《关于对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76号)
中省直 3 吉林省民政厅 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当事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一)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的;
(二)作无配偶、无直系亲属关系、无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虚假声明的;
(三)故意隐瞒对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况,严重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行为的。
吉林省司法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吉林省审计厅
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吉林省广播电视局
吉林省统计局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
吉林证监局
供重点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参考。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的通知》(国发〔2014 〕21 号)
二、推进重点领域诚信建设
(三)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自然人信用建设。突出自然人信用建设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依托国家人口信息资源库,建立完善自然人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信用记录,实现全国范围内自然人信用记录全覆盖。加强重点人群职业信用建设,建立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律师、会计从业人员、注册会计师、统计从业人员、注册税务师、审计师、评估师、认证和检验检测从业人员、证券期货从业人员、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保险经纪人、医务人员、教师、科研人员、专利服务从业人员、项目经理、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导游、执业兽医等人员信用记录,推广使用职业信用报告,引导职业道德建设与行为规范。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第十条 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通过机构申请执业证书:
(五)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第十条 机构任用具有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应当为其办理从业资格申请:
(一)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342号)
中省直 4 吉林省人社厅 存在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 吉林省各市场监管、 行业主管部门 相关监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提高检查频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 (三)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监管领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2058号)
中省直 5 吉林省人社厅 存在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 吉林省广播电视局、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等媒体发布违法失信用人单位广告依法加强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2058号)
中省直 6 吉林省商务厅 批发零售、商贸物流、住宿餐饮及居民服务等国内贸易流通领域,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经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该主体为企业的,应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该主体为其他经济或行业组织的,应为其他经济或行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该主体为自然人的,应为本人。 吉林省广播电视局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等媒体发布其广告依法加强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
《关于对国内贸易流通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1943号)
中省直 7 吉林省商务厅 在家政服务领域经营活动中违反《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 2012 年第 7 号,《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家庭服务业”等同于“家政服务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经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相关机构及人员等责任主体 吉林省广播电视局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等媒体发布其广告依法加强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关于对家政服务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277号)
中省直 8 省市场监管厅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 吉林省广播电视局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等媒体发布其广告依法加强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962号)
中省直 9 吉林省广播电视局 对广告媒介资质证明(如播出机构许可、出版许可)失效或被吊销的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注销或变更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对广告媒介资质证明(如播出机构许可、出版许可)失效或被吊销的,各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应当将相关情况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回其广告经营许可证(《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项、第十八条第(七)项、《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五条,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提供)。 《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
  10 吉林省广播电视局 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除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自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收到处罚之日起5年内不得投资和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除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自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受到处罚之日起5年内不得投资和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吉林省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备忘录》(吉工商联字[2016]5号)
中省直 11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违反产品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经过质监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
吉林省广播电视局
限制因质量违法被停止生产、销售的产品发布广告;正在发布的,应立即予以暂停。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三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第四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关于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202号)
中省直 12 吉林省住建厅 在房地产领域开发经营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的相关机构及人员等责任主体应为,包括:(1)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管理企业;(2)失信房地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 负有市场监督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 将惩戒对象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现场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十条 《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1206号)
中省直 13 吉林省统计局 联合惩戒的对象为存在下列失信行为,经统计部门根据《企业统计 信用管理办法》《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依法认定并通过国家统计局网站公示的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以下简称失 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以下 简称失信人员)。
(一)在依法开展的政府统计调查中,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二)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高,或者 违法数额较大;
(三)在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 关证明和资料且造成较严重后果,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证明和资料;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和统计检查,情节严重;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 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以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等。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吉林省住建厅
吉林省交通厅
吉林省水利厅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卫健委
吉林省广播电视局
中国民用航空吉林安全监督管理局
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
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依法限制参加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十三)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将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各环节,作为必要条件或重要参考依据。充分发挥行政、司法、金融、社会等领域的综合监管效能,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银行信贷、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企业上市、货物通关、税收征缴、社保缴费、外汇管理、劳动用工、价格制定、电子商务、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品安全、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治安管理、人口管理、出入境管理、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约束机制,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将申请人良好的信用状况作为各类行政许可的必备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十二条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修订版)》发改财金〔2018〕1862号
中省直 14 吉林省知识产权局 联合惩戒对象为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主体实施者。
该主体实施者为法人的,联合惩戒对象为该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和实际控制人;该主体实施者为非法人组织的,联合惩戒对象为非法人组织及其负责人;该主体实施者为自然人的,联合惩戒对象为本人
吉林省广电局 限制因专利违法被停止生产、销售的产品发布广告;正在发布的,应立即予以暂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六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第四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第六十八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发布违法广告,或者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或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给予处罚的,应当通报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停媒体的广告发布业务。
2.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的通知》(国发〔2014〕21 号)
  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惩戒。
《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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