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我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根据《吉林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我局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所产生的信息均应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按照“谁产生、谁制作”的原则,承担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能的处室应当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产生后2日内,按照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数据标准填报“双公示”信息表,分别报送至行政审批办公室和政策法规处。未按标准格式报送的数据信息视为无效。
第四条 按照“谁报送、谁负责”的原则,“双公示”采取联络员工作制,承担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能的处室应当安排专人作为“双公示”工作联络员,专门负责向行政审批办公室和政策法规处报送“双公示”信息,对报送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 行政审批办公室在行政许可信息产生7日内,通过“信用吉林”和局门户网站上网公示,并对公示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进行督导和审核。
第六条 政策法规处在行政处罚信息产生7日内,通过“信用吉林”和局门户网站上网公示,并对公示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进行督导和审核。
第七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编制“双公示”目录,并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法律法规变化等及时进行调整。
第八条 政策法规处应当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双公示”台账报送至省发改委和省软环境办公室。
第九条 对迟报、漏报“双公示”信息,被省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将依据相关工作纪律规定予以追责。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17年7月3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