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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广播电视局加强行业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吉林省广播电视局 http://gdj.jl.gov.cn/ 2019年12月03日 14:22:00 来源: 字体显示:

  吉林省广播电视加强行业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社发展变化和需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更好履行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全省广播电视行业监管,维护公平、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和经营环境,促进全省广播电视事业繁荣、产业发展,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监管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18〕19号)要求,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广播电视部门,是指省内依法承担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管理职责的各级行政机关。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监管,是指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通过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形式,综合采取法律、行政和经济等手段,全面加强行业监管的过程和结果。 

  第二章  监管要求 

  第四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监管理念,务实重行、开拓创新,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作出贡献。 

  第五条  坚持法律意识、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适应新形势、新情况和新变化,针对省内广播电视行业重点领域、突出问题、薄弱环节,理清监管思路、完善监管机制、延伸监管链条,全面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夯实基础、强化支撑、补齐短板,构建提前预警、快速反应、果断处置的广播电视常态化行业监管和应急处置格局。 

  第六条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充分调动地方和部门两个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合理分工负责、注重条块结合,整合资源、密切协作,落实监管责任、形成监管合力,消除监管的死角和盲区,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广播电视行业监管网络和体系,实现全覆盖、零容忍。 

  第三章  监管原则 

  第七条  坚持守法、执法、普法的原则 

  以守法为基础、执法为核心、普法为关键,树立“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行业监管理念,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开展广播电视行业监管工作。 

  第八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主动接受人大依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监察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虚心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塑造广播电视行业监管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第九条  坚持合法、合情、合理的原则 

  在依法依规实施监管的前提下,尊重地域、历史、文化等客观差异,充分考虑、评估社会承受力,正确处理法、理、情的辩证关系,努力实现广播电视行业监管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四章  监管事项 

  第十条 加强广播、电视节目监管 

  指导全省广播电视节目的创作生产,监管、审查广播电视节目。指导、监管全省重大理论文献片、纪录片、电视动画片的创作生产和播出,推动精品创作。指导、监管全省性广播电视节目评奖评优活动。 

  第十  加强传媒机构监管 

  (一)落实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管理责任。以广播电视播出机构频道频率的开办(包括移动数字电视)为重点,采取实地检查和日常监听监看等方式,分级实施监督管理,规范制作、播出秩序,促进省内广播电视制作、播出机构及公共视听载体的健康发展。 

  (二)落实广播电视广告管理责任。按属地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有计划地对省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进行全天候24小时收录监看,健全公众投诉处理机制,引导省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加强广告管理,形成健康、有序的广播电视机构广告经营环境。 

  (三)落实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及境外卫星电视节目落地和接收管理责任。围绕教育、科研、金融等单位和涉外宾馆、公寓等场所,按照《吉林省境外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职责分工,不定期开展专项整治和督导检查,有效维护国家政治安全、信息安全和文化安全 

  (四)落实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责任。以网络视听节目监测平台为依托,强化对《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持证机构及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备案机构的日常管理和监测,规范全省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秩序,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第十  加强安全生产监管 

  (一)落实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管理责任。指导、监督省内各级广播电视部门以及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台(站)、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地面站、监测台等广播电视传输单位,加强广播电视制作播出及信号发射、传输、接收、监测等附属设施的保护,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机制,定期组织检查并整改到位,依法查处危害、损毁、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违法行为。 

  (二)落实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责任。坚持不间断、高质量和既安全、又经济的方针,指导、监督省内各级广播电视部门及播出传输单位依法制定并实施广播电视运行维护规程和安全播出技术标准;加强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等业务管理,组织开展技术维护、运行管理、应急处置、培训演练、风险评估和等级保护等相关工作,提高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质量和水平;做好广播电视专用频率的审批和管理工作,配合公安、无线电管理等相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黑广播”。 

  (三)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监督、指导省内各级广播电视部门及责任单位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安全发展理念,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深化落实“属地领导、部门监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制度,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第五章  监管措施 

  十三  规范行政许可 

  规范、完善、优化行政许可流程,明确行政审批标准化,依托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把好入口关,从源头上杜绝违法违规行为;以“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为牵引,发挥“网上办事大厅”功能作用,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十四  科学制定规划 

  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和需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在广泛调研、深入论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监管工作规划,明确监管工作的目标任务、重点部位、关键环节,有序推动监管任务的落实。 

  十五  强化行政执法 

  紧紧抓住上级交(督)办、部门转办、巡查暗访、群众举报等渠道和线索,依托“双随机、一公开”等平台,把日常监管与专项治理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行政执法台账,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推进信用监管 

  大力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依据企业信用情况,在监管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强化跨行业、跨领域、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失信主体在行业准入、项目审批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机制。 

  十七  引导行业自律 

  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协会和社会组织的作用,通过制定协会章程、行业标准和会员公约等形式,大力倡导行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积极引导会员单位守法经营、诚信经营。 

  十八  推进政务公开 

  以决策、执行、管理、过程和结果公开为核心,秉持“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的理念,将公开贯穿于广播电视行业监管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多种渠道,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开监管工作信息,提升广播电视行业监管工作的透明度。 

  十九  组织教育培训 

  按照学以致用、以用促学、学用相长的要求,因地制宜、因材施教,灵活运用自主学、集中学、系统学、专题学等方法,组织开展以会代训、专家授课、现场观摩、以案说法、交流研讨等教育培训,切实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广播电视行业监管素质和能力,为加强行业监管奠定坚实基础、提供可靠保障。 

  第二十条  扩大社会宣传 

  充分发挥广播电视部门的优势和特点,广泛发动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网络新兴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密度和频次,凸显典型引路的正向激励,曝光反面案例的社会危害,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广覆盖的立体宣传模式,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支持、共同参与广播电视行业监管工作。 

  第六章  行政问责 

  第二十  广播电视部门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或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领导责任及直接责任。 

  第七章  附则 

  二十二  本细则由吉林省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二十三  本细则自2020年1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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