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吉林省广播电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行)
吉林省广播电视局 http://gdj.jl.gov.cn/ 2020年04月23日 10:37:00 来源: 字体显示:

第一条 贯彻落实《吉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任务部署,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依法将我局的执法主体、执法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我局行政执法公示类别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以及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行政执法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事前公开内容 

执法主体。执法主体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处室、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 

执法人员。执法人员的姓名、性别、职务、执法证件号码。  

执法依据。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执法权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事项。   

执法程序。执法应遵循的具体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编制并公开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救济途径。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监督举报方式我局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网址、邮箱以及受理反馈程序等。 

事中公示内容 

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我局驻省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应主动公示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法定依据、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办理程序、咨询方式和监督投诉举报方式等内容。 

事后公开内容 

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决定(结果)信息,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五)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等对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执法公示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信息系统、我局门户网站以及微信、短信、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等现代化信息传播载体上公示;  

(二)在办公场所和政务大厅窗口通过设置信息公开栏、岗位公示牌、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方式进行公示;  

(三)在行政执法或行政检查现场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公示;  

(四)通过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进行公示; 

(五)其他适宜公开的渠道方式  

 公示公开程序: 

事前公开程序 

局政策法规处牵头组织局相关执法处室按照工作分工,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编制我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经政策法规处审核对外予以公示。 

局政策法规处牵头组织局相关执法处室,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我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经政策法规处审核并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和省司法厅审定后对外予以公示 

局政策法规处牵头组织局相关执法处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我局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法定依据、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及救济渠道、监督方式等内容,经政策法规处审核后对外予以公示。  

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公示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相关执法处室应当及时向政策法规处提出更新公示内容的申请,经政策法规处审核后更新相关内容后对外予以公示 

事后公开程序 

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公开满2年的,承办处室经局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应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承办处室应当请示分管领导批准后,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九条 相关执法处室负责本处室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具体实施,相关执法处室要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处室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政策法规处负责全局执法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更新工作。公示公开内容由相关执法处室提出,经政策法规处审查并报分管领导审签统一对外公示 

 建立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相关执法处室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行政执法公开事项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 

十一 政策法规处负责对局各执法处室的执法公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并受理公众相关投诉举报。建立健全考核及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将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十二 制度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吉林省广播电视局 [打 印]       [关闭窗口]    
转摘声明:转摘请注明出处并做回链
 
 
版权所有:吉林省广播电视局 吉ICP备2022008086号 | 网站地图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卫星路2066号 邮编:130033 网站标识码 :2200000055
联系电话:0431-85816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