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省广电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广电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省广电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信息,是指省广电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和保存的广电工作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合法、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保证省广电局所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两个以上处(室)共同起草形成的政务信息,由牵头处(室)负责发布;两个以上厅(局)共同起草形成的政府信息,应当与有关单位协商确认后发布。
第五条 省广电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广电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省广电局政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全局政务信息公开事宜,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对全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组织实施、调度指导和督促检查;
(二)结合广电工作实际,研究制订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和方法措施;
(三)组织指导各处(室)抓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任务的落实,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随机检查指导,跟踪问效;
(四)组织对全省广电系统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调研,收集汇总广电工作情况,培树典型,总结推广经验;
(五)组织编制和更新省广电局政务信息公开指南、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六)维护和更新省广电局公开的政务信息;
(七)掌握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和工作动态,及时向上级反馈和向全局通报;
(八)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
(九)承办省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局机关各处(室)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作、保管和更新本处(室)的政府信息;
(二)提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编制本处(室)政府信息目录,并实行动态公开;
(四)每月25日向局政务公开办公室报送当月政府信息公开情况;每年1月31日之前向局政务公开办公室递交全年度工作报告。
各处(室)处长是本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并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政务信息公开员,具体负责本处(室)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协调和落实。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七条 省广电局主动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省广电局机构设置和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二)涉及广电业务的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年度广电重点工作部署、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
(四)软环境和政行风承诺事项;
(五)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六) 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项目、依据和标准;
(七)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八) 法律、法规对前款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相关规定。
第八条 省广电局制定的政策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制定过程中,按规定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第九条 政务信息公开遵循“先审查、后发布,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四)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侵害的;
(五)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人身安全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对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得以保密为由拒绝公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 除第七条、第八条之外的其他政务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范围。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根据本办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根据内容和需要,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一)新闻发布会;
(二)省内主要新闻媒体;
(三)省政府门户网站和省广电局网站;
(四)省广电局主办的《北方传媒研究》杂志以及各处(室)编制的简报、信息、工作动态等刊物;
(五)省广电局对外服务窗口、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应当主动公开的省广电局政务信息,可以采用一种或多种形式公开。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自信息形成或者变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采取第十二条规定的一种或多种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第十四条 省广电局政务信息本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该时间为信息产生时间;本身不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最后定稿时间为信息产生时间。
第十五条 省广电局政务信息主动公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信息制作处(室)按照本办法,在局机关发文稿纸中填写“主动公开、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信息公开意见;
(二)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核实;
(三)依照保密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四)根据信息内容和职责权限提交主管局长或局长批准;
(五)政务信息制作形成后,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采用适当形式公开。
第十六条 已经公开的信息失效的,信息制作处(室)应当说明理由,经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及时对外公布。
第十七条 省广电局各处(室)2008年5月1日后产生的文件,应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要求予以公开;2008年5月1日前已经产生、现行有效的文件,由档案资料室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梳理,符合公开要求的,逐步予以公开。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八条 除省广电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省广电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省广电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代为填写政务信息公开申请。
第二十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登记后, 转交相关处(室)承办。处(室)答复意见经主管局长审定后,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答复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受理时限原则上为15个工作日。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可适当延长答复期限,但应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征询第三方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
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务信息,除可以收取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 对阅读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驻局监察室会同人事处、局办公室对局机关各(室)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
(一)按本办法要求及时、准确公开应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情况;
(二)按时限完成依申请公开答复工作的情况;
(三)政务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完成情况;
(四)政务信息公开员履行职责情况;
(五)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完成情况。
第二十七条 省广电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局机关处(室)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管理。
第二十八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公布省广电局政务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务信息的情况;
(三)政务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局机关各处(室)应当于每年1月31日之前向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递交各自的年度工作报告,报告中应当包含上素。
第二十九条 局机关各处(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省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以及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实行行政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政务信息公开目录有关内容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五)违反规定收费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省广电局直属事业单位具有行政职能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