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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省广电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数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广播电视局 http://gdj.jl.gov.cn/ 2024年01月12日 12:58:00 来源: 字体显示:

各市(州)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广播电视台,长白山广播电视站,梅河口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广播电视台,各县(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广播电视台吉林广播电视台、吉林教育电视台、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长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网络视听服务机构、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防范和惩治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的通知》等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全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数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印发了一系列文件,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出台了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工作重要规定,对加强统计数据质量监督管理作出了全面部署。各单位要自觉加强行业统计工作管理,不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行业科学决策、科学管理提供及时有效可靠的统计数据服务。

二、健全工作责任体系

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建立“谁主管、谁负责,谁统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单位领导班子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承担第一责任,单位分管统计工作的负责人、涉及统计职能的内设机构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承担主要责任,统计人员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承担直接责任将责任落实到人。

三、建立统计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

各单位应当依法加强统计力量,明确内部负责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工作具体部门,牵头落实统计工作任务。各单位要组织业务人员与统计人员学习统计知识,加强内部业务部门联动配合,对统计数据的采集、加工、整理等过程进行规范,加强数据联审,清晰界定职责,共同推进统计工作。统计活动中取得的原始资料要有清晰的报出时间、明确的出处,部门及其负责人签章完整。各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开展对统计数据的初审和复核,分析数据发生较大波动原因,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加强统计源头数据质量监督管理,防治统计造假,确保统计源头数据真实可靠。各单位应配强统计人员,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提高统计人员素质和装备水平,保障统计工作经费和条件。

四、完善档案管理

各单位应当明确统计资料的统一管理部门,健全统计资料电子档案管理,建立统计资料的保管、调用、移交台账。统计资料包括工作通知、原始数据、审核说明、数据分析、统计报表、工作报告、管理台账等。统计调查中取得的原始资料应当至少保存2年,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重要的统计资料应当永久保存。

五、其他工作要求

省局将加大对统计月报、季报、快报、年报和其他统计数据的审核力度,并适时组织统计数据质量监督管理检查工作,对统计工作责任制、统计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落实情况,及统计资料档案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工作过程中遇有疑问,请与省局联系,联系人:刘继波,联系电话:0431-85816207。

 

                                              吉林省广播电视局

                                                2024年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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